(1) 主要对屋外配电装置(包括组合导线和母线管廊)、高建筑物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2) 主厂房、主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一般不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雷电活动特殊强烈地区宜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为保护其他设备而装设的避雷针,不宜装在独立的主控制室和35kV及以下变电所的屋顶上。但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等有屏蔽作用的建筑物的车间变电所可不受此限制。
(3) 主厂房如装设避直击雷保护装置或为保护其他设备而在主厂房上装设避雷针,应采取加强分流、装设集中接地装置、设备的接地点尽量远离避雷针接地引下线的入地点、避雷针接地引下线尽量远离电气设备等防止反击的措施。
(4) 主控室、配电装置室和35kV及以下变电所的屋顶上如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时,若为金属屋顶或屋顶上有金属结构,则将金属部分接地;若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则将其焊接成网接地;若结构为非导电的屋顶时,则采用避雷带保护,改避雷带的网格为8m~10m,每隔10m~20m设引下线接地。
(5) 露天布置的GIS外壳不许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但应接地。
(6)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独立的接地装置。在非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主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以及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之间,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7)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或沥青地面,也可铺设混凝土地面。
(8)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与配电装置带电部分间的空气中距离以及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见的地中距离。a) 独立避雷针与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电气设备接地部分、架构接地部分之间的空气中距离